《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同时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无论从贯彻落实《教师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还是根据教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教师培训都显得非常重要。为此,1996年4月8日原国家教委正式颁布实施了《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随后又出台了《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文件规定,岗前培训是新补充的高等学校教师任教前的职前培训,是国家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提高教师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天职,“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的这句名言,说明从古代起,人们就已认识到教师是既当“经师”,又当“人师”。经师教学问,人师则要教行为,教道德,教学生怎样做人。高等学校教师肩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他们应当既是学术方面的专家,又是培养造就人才的行家。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要的教育法规、教育科学、心理科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和科学的教育观念,熟悉教育活动中的心理现象,懂得教育规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