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你喜欢
刑法一本通(第14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套装共2册)

刑法一本通(第14版)+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套装共2册)

书籍作者:李立众 ISBN:12728722
书籍语言:简体中文 连载状态:全集
电子书格式:pdf,txt,epub,mobi,azw3 下载次数:9812
创建日期:2021-02-14 发布日期:2021-02-14
运行环境:PC/Windows/Linux/Mac/IOS/iPhone/iPad/Kindle/Android/安卓/平板
内容简介
自2017年本书第13版出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了19件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为了及时反映这些动态,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44件。此外,根据读者的要求,本次修订在附录部分恢复了第13版中被删除的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并且按照刑法典的顺序而不再按照年份的顺序,对其重新进行了编排,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查找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新全貌。
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除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性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APP: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量刑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等。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3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增加了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作者简介
李立众,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推荐
◎连续畅销十三版,久经市场考验不衰
◎超高使用率版本,2019年全新修订版
◎完美融入法学教研、司法实务、法考培训
◎专业实用、查阅功能强大的刑法工具品质之选
◎专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教师编写
◎全面:涵盖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所有相关刑事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4版)》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
◎准确: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专家整理编写
◎全面:涵盖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主要相关规定
◎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
◎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司考应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的便捷途径
前言
第十四版前言
对于从事刑法工作的人而言,我们处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在处理同胞的人生,故而必须追求案件处理结论的妥当性。为此,除了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外,还需要一本合适的工具书,以便能够随时查阅刑法规定及其解释。本书就是这样一本工具书。
自2017年本书第13版出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了21件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为了及时反映这些动态,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44件。此外,根据读者的要求,本次修订在附录部分恢复了第13版中被删除的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并且按照刑法典的顺序而不再按照年份的顺序,对其重新进行了编排,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查找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新全貌。
众所周知,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是*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之一。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统一执法,提高办案质量。不过,凡事都有两面性,不断发布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也有其消极面。
其一,司法解释的不断增加,尤其是同一事项先后出现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将会意外地增加司法人员的工作量。这是因为,司法解释存在时间效力问题,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随时需要注意针对该案件存在多少司法解释、应当适用哪一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的问题。如此一来,就会增加司法人员进行新旧司法解释的比对工作。
司法解释比对工作不但琐碎,而且要求极高的精确性。如果司法解释的比对工作不够精细,就可能出错。例如,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入罪数额,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2018年11月2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大大提高了恶意透支的入罪数额,将数额较大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这对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入罪数额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办理。关于恶意透支的从宽处理问题,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2018年11月2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则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表面上看,适用2010年《规定(二)》对行为人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余地,似乎对其更为有利,其实不然,因为根据2018年《解释》第9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意味着在公安机关立案时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恶意透支的数额为零,无论其他情节如何,行为人都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2010年《规定(二)》并未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透支本金能否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2018年《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对行为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从宽处罚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办理。此外,在催收问题上,2018年《解释》对催收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对行为人更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催收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加以认定。
如果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未注意应当适用哪一司法解释办理案件,将可能导致办理案件出错。例如,2000年9月,侯某(男,27岁)非法购买非军用手枪1支。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属于犯罪行为。据此,2001年1月,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侯某5年有期徒刑。侯某未上诉,判决生效。2001年5月,*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买卖1支非军用枪支的,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据此来看,侯某案件判决无误。但是,2001年10月,正在服刑的侯某提出申诉,主张应当依据1995年9月*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其案件;根据该解释,非法买卖2支非军用枪支的,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其只买卖了1支非军用枪支,不符合199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应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此时,处理侯某申诉案件的法官,就面临应当依据199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应当依据200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申诉的问题。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出发,法官应当选择前者处理案件。*后,侯某申诉成功,被法院宣告无罪。如此一来,侯某不但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而且当初宣告侯某有罪的法官还面临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由此可见,不注意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后果可能极为严重。这是人们不曾注意也不曾想到的问题,而这一切都是对同一事项不断发布司法解释造成的。
其二,不断发布司法解释的另一问题是,司法解释适用形式化的倾向日益严重。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成为司法人员回避办案责任的首*之策。在2018年5月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中可以明显地发现,法官分析案例时,常以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为推理的大前提。这本身不能说是错的,但是,容易导致案件办理形式化。例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28号案例中,被告人林某为了自吸,购买了15公斤“冰毒水”(内含9.15%的甲基苯丙胺),在家中熬煮、冷却,尽管未能提取出甲基苯丙胺,但一审、二审法院仍以林某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为由,判处其死刑。再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30号案例中,贩毒者王某联系孙某购买毒品,孙某即用王某交付的定金联系他人,当夜购得数量巨大的毒品,立刻转手交给王某,后在交易现场被抓获。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属于上家,系毒品来源,且为毒品再犯,据此判处孙某死刑。在实务人士看来,这些判决结果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不能只考虑案件处理结论是否符合司法解释或者是否符合司法惯例,而不考虑刑法第48条、第347条的立法目的;具体而言,司法人员需要考虑判处死刑的实质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对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适用死刑,林某、孙某是否属于死不足惜、死有余辜或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为什么不可以对两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乃至判处无期徒刑这些实质问题。从案件来看,试图制造毒品的林某、转手贩卖毒品的孙某根本不属于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故在死刑复核阶段,*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二人的死刑判决。如果一审、二审的司法人员能够认真考虑相关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目的,而不是形式化地适用司法解释,避免对二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完全可能的。由此看来,主张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没有意义的看法,是存在问题的。当前,实质解释论的观念不仅需要在刑事司法中继续提倡,而且需要大力提倡(当然,偏离刑法条文的文义范围,让实质解释论走得过远也是不对的)。
正是因为认识到不断发布司法解释具有两面性,所以,编者在数版前言中呼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慎出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尽管编者的呼吁微不足道,但若能让人警省过多发布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负面效果,目的多少也就达到一些了。
目前,与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已有6万多用户。除在第*时间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性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APP: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量刑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等。总之,公众号可以弥补手头没有《刑法一本通》时该如何快速查阅刑法规定及其解释的不足。
很多读者使用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宝贵建议。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胡杨就本书的两次修订,都提出了极为详细的建议。在此,对这些读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样,一如既往,对数年的合作伙伴张心萌编辑,表示谢意。
李立众     
2019年1月31日

编者说明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3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增加了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辑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法律出版社前任编辑曾健先生、邹隐女士和现任编辑张心萌女士等同仁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而卓有成效的劳动,许多读者多年来对本书一直给予厚爱和支持,特别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本书的修订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书是对201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新、*全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编辑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诚请读者诸君不吝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发电邮至[email protected],或者发微信至liuzhiweijs(微信号),以便我们今后修订本书时予以完善。为了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新情况的缺憾,编者特开设“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xsssfgfzzl),第*时间向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关注该公众号。同时,本书特别设置了“扫一扫,查阅*新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扫码查阅。
刘志伟
2019年10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目录
刑法一本通(第十四版)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4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 11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11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23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 24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 27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 33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33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 36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 46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48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 49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 54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57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 5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61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 66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 72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74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 86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 90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 96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 109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 115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 119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126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 126
第103条第1款 分裂国家罪 126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 127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127
第105条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127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27
第106条 里外勾结的从重处罚 127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27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 128
第109条 叛逃罪 128
第110条 间谍罪 128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9
第112条 资敌罪 129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 129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131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1
第115条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4
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135
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135
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5
第119条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39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143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144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145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146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147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47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148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149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49
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9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49
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52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52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60
第127条第1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 161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61
第128条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62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62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164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65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165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67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167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169
第134条第1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172
    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73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79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80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181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1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82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183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18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186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86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193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198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99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9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11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12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12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 213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213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 213
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217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18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18
第152条第1款 走私淫秽物品罪 225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225
第153条、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27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 231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 232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 232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232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233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34
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35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35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236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37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238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38
第164条第1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42
    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42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43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44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44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45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47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4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250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 250
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53
    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5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25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 255
第174条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56
    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256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257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57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59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72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73
      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74
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75
    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5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6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77
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283
    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283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84
第183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 285
    第2款 贪污罪 285
第184条第1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86
    第2款 受贿罪 286
第185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 286
    第2款 挪用公款罪 286
第185条之一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87
      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287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288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289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90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91
第190条 逃汇罪 291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292
第191条 洗钱罪 29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 296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 297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 301
第194条第1款 票据诈骗罪 302
    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302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 303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 304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30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 308
第199条 删除 310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1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310
第201条 逃税罪 310
第202条 抗税罪 312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313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313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15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318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19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0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20
第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21
    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21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21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321
第210条第1款 盗窃罪 323
    第2款 诈骗罪 323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24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24
第212条 优先追缴税款 324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324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327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30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32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334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335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40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341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4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343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43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 343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 345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345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47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350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 371
第227条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72
    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 372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373
第229条第1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75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75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 379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37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380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380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385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385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387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387
第236条 强奸罪 387
第237条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391
    第3款 猥亵儿童罪 391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391
第239条 绑架罪 393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393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00
第242条第1款 妨害公务罪 402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02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402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 403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04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405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 405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407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408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09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09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09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409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09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09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 413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13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 413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14
第258条 重婚罪 414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 414
第260条 虐待罪 414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417
第261条 遗弃罪 417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 418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18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418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419
第263条 抢劫罪 419
第264条 盗窃罪 429
第265条 盗窃罪 436
第266条 诈骗罪 436
第267条 抢夺罪 446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 449
第269条 抢劫罪 449
第270条 侵占罪 451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 451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454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455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 456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459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459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6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463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463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463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64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464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65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65
    第3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465
第280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469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69
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70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70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70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71
第284条之一第1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471
      第3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471
      第4款 代替考试罪 471
第285条第1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