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版前言
对于从事刑法工作的人而言,我们处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在处理同胞的人生,故而必须追求案件处理结论的妥当性。为此,除了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外,还需要一本合适的工具书,以便能够随时查阅刑法规定及其解释。本书就是这样一本工具书。
自2017年本书第13版出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了21件刑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为了及时反映这些动态,编者对本书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除了增补上述内容外,还新增了近来收集到的*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高人民检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发布的刑法规范性文件44件。此外,根据读者的要求,本次修订在附录部分恢复了第13版中被删除的刑法司法解释总名录,并且按照刑法典的顺序而不再按照年份的顺序,对其重新进行了编排,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查找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后的本书能够反映当下我国刑法法规及其解释的*新全貌。
众所周知,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是*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之一。这样做的初衷是为了统一执法,提高办案质量。不过,凡事都有两面性,不断发布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也有其消极面。
其一,司法解释的不断增加,尤其是同一事项先后出现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将会意外地增加司法人员的工作量。这是因为,司法解释存在时间效力问题,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随时需要注意针对该案件存在多少司法解释、应当适用哪一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的问题。如此一来,就会增加司法人员进行新旧司法解释的比对工作。
司法解释比对工作不但琐碎,而且要求极高的精确性。如果司法解释的比对工作不够精细,就可能出错。例如,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入罪数额,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2018年11月2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大大提高了恶意透支的入罪数额,将数额较大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这对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入罪数额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办理。关于恶意透支的从宽处理问题,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3款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而2018年11月28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则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表面上看,适用2010年《规定(二)》对行为人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余地,似乎对其更为有利,其实不然,因为根据2018年《解释》第9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意味着在公安机关立案时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恶意透支的数额为零,无论其他情节如何,行为人都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2010年《规定(二)》并未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透支本金能否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2018年《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对行为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从宽处罚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办理。此外,在催收问题上,2018年《解释》对催收的要求更为严格,要求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对行为人更为有利。因此,对于2018年12月1日前发生而在此后进行审理的恶意透支案件,在催收问题上,应适用2018年《解释》加以认定。
如果司法人员由于种种原因未注意应当适用哪一司法解释办理案件,将可能导致办理案件出错。例如,2000年9月,侯某(男,27岁)非法购买非军用手枪1支。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属于犯罪行为。据此,2001年1月,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侯某5年有期徒刑。侯某未上诉,判决生效。2001年5月,*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买卖1支非军用枪支的,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据此来看,侯某案件判决无误。但是,2001年10月,正在服刑的侯某提出申诉,主张应当依据1995年9月*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其案件;根据该解释,非法买卖2支非军用枪支的,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其只买卖了1支非军用枪支,不符合199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应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此时,处理侯某申诉案件的法官,就面临应当依据199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应当依据2001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处理申诉的问题。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出发,法官应当选择前者处理案件。*后,侯某申诉成功,被法院宣告无罪。如此一来,侯某不但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而且当初宣告侯某有罪的法官还面临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由此可见,不注意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后果可能极为严重。这是人们不曾注意也不曾想到的问题,而这一切都是对同一事项不断发布司法解释造成的。
其二,不断发布司法解释的另一问题是,司法解释适用形式化的倾向日益严重。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成为司法人员回避办案责任的首*之策。在2018年5月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中可以明显地发现,法官分析案例时,常以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作为推理的大前提。这本身不能说是错的,但是,容易导致案件办理形式化。例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28号案例中,被告人林某为了自吸,购买了15公斤“冰毒水”(内含9.15%的甲基苯丙胺),在家中熬煮、冷却,尽管未能提取出甲基苯丙胺,但一审、二审法院仍以林某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为由,判处其死刑。再如,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230号案例中,贩毒者王某联系孙某购买毒品,孙某即用王某交付的定金联系他人,当夜购得数量巨大的毒品,立刻转手交给王某,后在交易现场被抓获。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属于上家,系毒品来源,且为毒品再犯,据此判处孙某死刑。在实务人士看来,这些判决结果再正常不过了。但是,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不能只考虑案件处理结论是否符合司法解释或者是否符合司法惯例,而不考虑刑法第48条、第347条的立法目的;具体而言,司法人员需要考虑判处死刑的实质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对毒品犯罪的被告人适用死刑,林某、孙某是否属于死不足惜、死有余辜或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为什么不可以对两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乃至判处无期徒刑这些实质问题。从案件来看,试图制造毒品的林某、转手贩卖毒品的孙某根本不属于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故在死刑复核阶段,*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二人的死刑判决。如果一审、二审的司法人员能够认真考虑相关刑法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目的,而不是形式化地适用司法解释,避免对二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完全可能的。由此看来,主张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没有意义的看法,是存在问题的。当前,实质解释论的观念不仅需要在刑事司法中继续提倡,而且需要大力提倡(当然,偏离刑法条文的文义范围,让实质解释论走得过远也是不对的)。
正是因为认识到不断发布司法解释具有两面性,所以,编者在数版前言中呼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慎出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尽管编者的呼吁微不足道,但若能让人警省过多发布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负面效果,目的多少也就达到一些了。
目前,与本书配套的公众号“刑法一本通”已有6万多用户。除在第*时间发布本书出版后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刑法指导性案例外,借助共享技术,公众号已经发展成为刑法APP:用户可随时在公众号中查阅刑法典、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可查阅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包括各省级法院发布的立案标准、量刑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可查阅1979年刑法原文、1997年刑法原文等刑法资料,可查阅*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乃至各罪的裁判规则,还可阅读《刑法一本通》各版前言等。总之,公众号可以弥补手头没有《刑法一本通》时该如何快速查阅刑法规定及其解释的不足。
很多读者使用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宝贵建议。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胡杨就本书的两次修订,都提出了极为详细的建议。在此,对这些读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样,一如既往,对数年的合作伙伴张心萌编辑,表示谢意。
李立众
2019年1月31日
编者说明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3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增加了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重要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辑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法律出版社前任编辑曾健先生、邹隐女士和现任编辑张心萌女士等同仁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而卓有成效的劳动,许多读者多年来对本书一直给予厚爱和支持,特别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本书的修订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书是对201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新、*全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编辑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诚请读者诸君不吝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发电邮至
[email protected],或者发微信至liuzhiweijs(微信号),以便我们今后修订本书时予以完善。为了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新情况的缺憾,编者特开设“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xsssfgfzzl),第*时间向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关注该公众号。同时,本书特别设置了“扫一扫,查阅*新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扫码查阅。
刘志伟
2019年10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