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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套装全7册)

民法典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套装全7册)

书籍作者: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 ISBN:12931866
书籍语言:简体中文 连载状态:全集
电子书格式:pdf,txt,epub,mobi,azw3 下载次数:2766
创建日期:2021-02-14 发布日期:2021-02-14
运行环境:PC/Windows/Linux/Mac/IOS/iPhone/iPad/Kindle/Android/安卓/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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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法典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套装全7册)》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对民法典总则编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司法适用、司法案例等方面进行逐条解读,全方位阐释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重点关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会员和理事就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和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完善;协助、参与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提出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的意见、建议;组织会员和理事进行民事审判理论的教学研究,促进我国审判理论教育的发展。
编辑推荐
本书由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法院系统以及研究部门的人员参与编写,准确把握立法意图,科学解读立法条文,紧扣司法适用,把握司法适用中的难点与重点,精选司法案例,用案例阐释法律条文,以案例促进司法适用,力求准确,突出应用研究,突出司法适用,突出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等,提供司法适用导引。
●中国“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中国民众的“权利宣言书”
●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民事百科全书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审议通过,中国民法制度将进入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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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5月28日,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主席当日签发第四十五号令,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德国民法典》之后能够引领21世纪新潮流的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重要法治基础工程。民法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法典在广泛借鉴境外民法典立法例的基础上,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心血,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民意愿,坚持人民立场,融会人民感情;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大势,紧扣时代主题,引领时代潮流。民法典凝聚了几代法学家和法律实务界的集体智慧,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以全国法院10多万民事审判法官为依托,深入挖掘占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案件总数90%的一审民事案件所蕴含的立法需求,充分发挥最先感知民事审判反映出来的民生民情民意的独特优势,全面总结2015年以来全国民事法律实施情况并提出民法典编纂的书面报告。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自2015年以来每年年会主题确定为民法典编纂与民事审判,深入研究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积极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牵头论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可行性、必要性并拟出人格权编条文建议,为科学编纂民法典作出了一定贡献。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来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目录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八周岁以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责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利害关系人选择性宣告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未死亡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的消灭与恢复】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后的财产权】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事由】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事由】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自愿行使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
附录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附录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与《民法典》“总则编”对照表
出版后记

第二编物权
绪论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的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短评

这还是不错的,值得购买

2020-08-31 20:33:13

好。。。。。。。。。。。。。。。。。。。。。。。。。。。。。

2020-09-06 00:07:22

正版书,包装非常好字迹清晰,

2020-09-16 17:18:29

购物一直都是很棒

2020-08-31 22:26:42

值得拥有哦,认真学习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2020-09-12 00:17:05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应用研究所编写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参与编写的是从事司法审判以及法律研究的人员。应该说是有相当司法实践又有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而且书的价格适宜,装帧设计精美,值得法律人期待和拥有的好书好评之。

2020-08-31 11:10:23

还可以,活动价格时候买最划算。

2020-09-06 17:19:24

还不错,这套性价比还可以。

2020-09-06 17:20:45

一整套,非常好,好好学习民法典!!!快递很快!!!

2020-08-31 19:19:28

这套书不错,内容不错,纸张也不错。

2020-08-31 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