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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权投资:常见纠纷与裁判观点

中国股权投资:常见纠纷与裁判观点

书籍作者:郭世栈 ISBN:9787519747084
书籍语言:简体中文 连载状态:全集
电子书格式:pdf,txt,epub,mobi,azw3 下载次数:4221
创建日期:2021-02-14 发布日期:2021-02-14
运行环境:PC/Windows/Linux/Mac/IOS/iPhone/iPad/Kindle/Android/安卓/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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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股权投资:常见纠纷与裁判观点》分为二十二个章节,依次为公司设立、股东出资、股东名册记载、公司证照、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公司分红、股权代持、员工股权激励、股权转让、新增资本认购、公司增资、公司减资、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业绩补偿、公司回购、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公司破产以及清算责任。
作者简介
郭世栈,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华为公司法律部部长、知识产权部部长、信息安全部部长,建立并管理华为公司全球法务体系,并处理了大量重大疑难的法律纠纷。“牛法网”创始人,创建了高端互联网法律平台“牛法网”,致力于聚合TOP5%的“牛律师”,服务TOP5%的“牛企业”。专长于“三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领域的非诉与诉讼仲裁,尤其擅长股权投融资、专利侵权、商业秘密、商标侵权等,为众多知名大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受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处理了大量股权仲裁争议。
贡亚男,天元律师事务所顾问。业务领域专注于风险投资、股权架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以及公司常规法律事务等。
编辑推荐
本书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通过关键词搜索与语义搜索同时进行分析。通过限定“年份”与“案由”得出本书的基础研究数据,再针对“案件总量”“案由”“时间”“地域”“法院层级”“审判程序”及“文书类型”等多个维度分析,得以全面的反映过去七年中国股权投资纠纷的状况。其次本书以公司设立至公司消亡为时间主线、以案件场景为归纳形式,研究了股权投资纠纷常见的涉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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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序言
我国早期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主要以外资美元基金为主,融资和退出两头在外。2008年前后,证券市场实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设立创业板,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本市场退出。同时期,全国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开始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有了专业、稳定、长期的资本提供方。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开始在国内成为一个专门领域并蓬勃发展,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统计,截至2019年,中国有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投管理人1.47万家,管理规模9.12万亿元,累计投资未上市企业和新三板企业10万家,涉及金额5.57万亿元。股权投资一方面聚集不同性质的社会资金,聚沙成塔,把零散资金变成雄厚资本;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创新企业的创业发展,为成熟企业的兼并重组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自2019年以来,IPO基本实现常态化,所谓的IPO“堰塞湖”逐渐疏解,科创板在上海推出并实行注册制,2020年在创业板实行注册制也已经呼之欲出。连续盈利不再是企业公开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有发展前景、得到市场认可的创新企业无须等到盈利才能上市,投资早中期企业的退出渠道进一步打开。股权投资迎来“高光时刻”,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的成功进一步得到验证。可以预见,股权投资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将更好地助力我们国家从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转向通过资本市场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本要素向创新经济、效率经济流动,实现更高素质的经济发展。
股权投资行业的从业者都知道,资本市场的赚钱效应并不是从事股权投资的充分条件。所投资的企业到底是“印钞机”还是“碎钞机”,真正揭晓可能已经是数年后的事,投资人迎来的可能是上市敲钟巨额回报的高光时刻,也可能等到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狗血情节”。投资合同签订时就是一叠纸,投出去的是几千万元、几亿元的资金,投资人不派总经理、不派财务总监,不参加日常经营管理,有时候连董事席位都没有,公司创始人和经营管理团队对投资资金几乎拥有全部使用权,除了法律和合同,很难有其他约束。这种投资模式,所依靠的是对企业的商业判断和人性的信念,更依靠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合同能得到当事人遵守、得到法律保护,企业成功盈利后投资人能够分享成果,出现纠纷时能得到公平合理解决。
股权投资在我国前后经历了近二十年实践,本身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股权投资追逐新兴行业、创新科技,其本身的交易模式、法律结构、合同条款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演化,只有创新才能促成交易、才能创造价值,但创新对现行法律法规也带来挑战。VIE结构、优先权、业绩补偿、股权回购、员工期权激励等条款在股权投资合同中几乎已经成为标配,但在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中却难以找到对应的条款。绞尽脑汁写出来的法律条款是否有效,一旦产生纠纷是“护身法宝”还是“一张废纸”?很多时候,投资人、被投资企业、律师无法在现行法律中找到现成答案,只能在法院的案例中寻找指引。在很多特定领域,法院的判例对行业的影响甚至会超过成文法,是投资机构、律师重点研究和关注对象,对股权投资行为起到“指挥棒”的作用。
例如,股权回购是投资合同的常见条款,围绕股权回购发生的争议以及法院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可谓影响深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违法无效。《公司法》施行后,又普遍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维持原则”为由,认为公司股东不能抽逃出资。2012年11月,*高人民法院在“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和苏州海富一案”中认定,对赌条款使投资人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因而针对公司的回购条款无效,但该案同时认定,股东之间的回购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从而推翻了投资不能约定固定回报的成见。该裁决出台后,投资界普遍接受投资人和大股东之间回购条款有效和公司对赌回购无效的观点。实务操作中,由过去要求公司承担股权回购,转变为要求公司的大股东承担回购责任。此后2017年,在“强某某、曹某某和山东瀚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转让一案”中,瀚霖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公开发行上市,投资人强某某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要求公司大股东曹某某回购其股份,瀚霖公司承担回购连带责任担保。*高人民法院认为,瀚霖公司为曹某某回购公司股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履行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瀚霖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自身经营发展,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案涉担保条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应当对曹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即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瀚霖公司”一案的裁决成为公司回购自身股份无效,但为大股东回购股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的依据。投资行业律师开始建议,如果需要公司参与回购,可以以股东回购、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形式实现,既规避了公司回购无效的法律风险,又能达到要求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的目的。2019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华工与扬锻机床、潘云虎案”,认为回购条款不当然违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公司履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不会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亦不会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扬锻股份可在不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回购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通过履行法定手续和法定程序的方式合法回购华工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此案同样在投资界引起广泛关注,认为其可能是对“*高院海富一案”的突破,但投资界也谨慎地注意到江苏省高级人民院的裁决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普遍指导意义。
2019年年底,*高人民法院终于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股权回购相关的纷纷扬扬的不同意见进行总结。《九民纪要》明确,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九民纪要》基本上回应了之前十几年来司法界对对赌条款的各种纷争,作出了权*的总结意见,但该规定一方面认可公司回购条款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以未履行减资程序为由,不支持回购请求。实践中,该意见将导致许多合法有效的回购条款无法得到支持。或许,该总结意见在平息了纷争的同时,将引来新的纷争。例如,完成减资程序的责任应该由哪一方承担?对未完成减资程序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在未来法院的裁决中围绕回购条款的可执行性,还会产生不同的裁决思路和意见,值得从业人员关注。
正如《九民纪要》指出的,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对赌条款时,《九民纪要》更是直接指出,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显然,*高人民法院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看到司法裁判不仅事关法律公正,更关系到经济发展。
在股权投资实务操作中,人民法院在有关领域的裁决结果和思路,对从事股权投资领域的投资人和律师,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即关系到交易结构怎么设计、合同条款怎么写,甚至关系到很多企业是否可以投资、怎么投资、估值怎么确定。类似问题在《中国股权投资:常见纠纷与裁判观点》一书中,也许能找到答案,也许会激起更多疑问、启发思考。但毫无疑问,里面所涉及的数千个裁判判决的观点和思路是从事股权投资相关法律工作的人应该认真学习和关注的。
谢学军
赛富投资基金合伙人、法务总监
目录
目录
第一章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纠纷的认定
2.公司设立不能
2.1.将拟设立公司的出资依赖于其他公司办理银行贷款
2.2.章程磋商不成,且出资人拒不协助办理工商登记
2.3.发起人不具备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资格
2.4.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致丧失基本的信任关系使设立公司陷于僵局
2.5.将发起人出资款用于其他花销致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
2.6.改变拟设立公司的性质致公司设立不能
2.7.公司章程无效致公司设立不能
2.8.资金短缺无法继续设立公司
2.9.未完成知识产权评估作价的入股手续
2.10.因租赁的土地或房屋无法使用
3.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请求解除公司设立协议
4.公司设立不能,出资款的返还
5.公司设立不能,发起人要求继续履行出资协议
6.公司设立不能,公司设立期间债务和费用的承担
7.公司设立不能,出资不足的发起人对公司剩余财产的主张
8.公司设立不能,隐名股东请求返还投资款
第二章股东出资
1.股东出资纠纷的认定
2.出资额和出资主体的确定
2.1.工商登记、章程记载和股东会决议所记载的出资额不一致
2.2.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记录中签字承诺出资的,是否成为出资义务人
2.3.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股份后,出资义务人如何确定
2.4.名为出资,实为借贷
2.5.投资人依据《商业计划书》的财务预测主张投资回报
2.6.“借名股东”
2.7.过桥贷款
3.实物、土地、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
4.其他无效出资形式
5.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
5.1.股东出资、验资后转出资金
5.2.由第三方机构临时垫资验资
5.3.主张股东未实际出资,请求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5.4.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5.5.抽逃出资的认定
6.未出资或出资不足
6.1.股东之一未出资,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其退出公司,名下股份无条件收回
6.2.股东以其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拒绝继续出资
7.逾期出资
7.1.股东逾期出资或部分逾期出资
7.2.股东协议约定股东逾期出资的责任由公司支付违约金
7.3.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是否有效
7.4.无足够证据证明实际出资
8.出资后又主张退还投资款
8.1.出资后又由公司退回投资款,股权比例相应调整
8.2.公司设立后又解散,一方股东未足额出资
8.3.验资及工商登记变更前要求退还投资款
8.4.已登记为股东,但未做工商增资登记,要求退还投资款
9.股东占“干股”与债转股
9.1.一方股东占“干股”,明确约定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
9.2.附条件债转股(可转债)
第三章股东名册记载
1.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认定
2.因股权转让方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
2.1.股东退出公司
2.2.股东内部股权转让
2.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因股权受让方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
4.因公司不履行记载义务产生的纠纷
5.隐名股东要求将股权显名及进行变更登记
6.股东名册记载错误
第四章公司证照
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认定
2.公司证照返还的标的物
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政公章、财务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发票章等物品
2.2.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
2.3.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财务账册等公司财物
2.4.其他诸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险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及业务档案等
2.5.已挂失作废的公司证照
3.公司证照的持有与保管权
3.1.已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公司内部制度予以明确规定
3.2.未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公司内部制度予以明确规定
3.3.股东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3.4.其他无合法依据占有公司证照的
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
4.1.公司
4.2.董事会
4.3.股东
4.4.公司法定代表人
4.5.公司在诉讼请求中指定收持证照的人员
5.无权持有公司证照人、未尽义务或丧失持有权的公司证照保管人和领用人为公司证照返还之诉的被告
第五章公司决议
1.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之诉
1.1.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决议属于可撤销的决议
1.2.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但在随后的股东会决议中已经进行变更或者纠正,依法是否需要撤销
1.3.股东会召集程序有瑕疵,股东会决议是否当然被撤销
1.4.股东的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资格及其表决权,进而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1.5.股东的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资格及其股东权利,进而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1.6.违反公司章程,是否必然导致公司决议被撤销
1.7.公司决议程序合法合规,每股净资产高于募集新股的发行价
1.8.公司章程的不同条款产生冲突如何解决
1.9.股东会决议中的股东签名系伪造的法律后果
1.10.如何合法合规地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
1.11.没有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是否无效
1.12.如果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决议内容、表决方式有瑕疵,是否当然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
1.13.签字页的不当管理造成决议签字的效力纠纷,进而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决议无效之诉
1.14.对于涉外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未在60日内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15.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事项的紧急性或决议结果合理性的撤诉理由可否成立
2.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之诉
2.1.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开除其股东资格
2.2.公司对工会持股部分是否享有处分权
2.3.国籍问题是否影响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2.4.没有召开股东会的决议效力
2.5.股东会决议中的股东签名系伪造的法律后果
2.6.董事会的越权行为适用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之诉还是决议效力之诉
2.7.股东会决议哪些内容可以构成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
2.8.公司股东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决议当然无效
2.9.特定性质的企业遵循特定的法律法规,其企业决议效力也以特定法律法规依据为准
2.10.股东对公司章程内容能否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2.11.股东会股东假冒签名可以引起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
2.12.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
2.13.会议召集程序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2.14.如何认定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的效力
2.15.工会持股形式下的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
2.16.章程中的特别决议表决程序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六章股东知情权
1.与股东身份有关的知情权纠纷
1.1.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登记等可证明其股东身份
1.2.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已出资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证可证明其股东身份
1.3.已丧失股东资格的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
1.4.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
1.5.隐名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
1.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行使股东知情权
1.7.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
1.8.非公司制企业的股东知情权
2.与股东知情权权利内容有关的纠纷
2.1.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
2.2.与查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有关的纠纷
2.3.股东主张查阅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早期公司文件材料
3.因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履行产生的股东知情权纠纷
4.公司拒绝、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
4.1.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4.2.公司主张资料遗失
4.3.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以及履职行为
4.4.以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协议约定、公司决议决定缩小、排除股东知情权
4.5.股东知情权与诉讼时效
5.与股东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辅助其行使股东知情权有关的纠纷
6.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无法查询公司文件资料的责任
第七章公司分红
1.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认定
2.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
2.1.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股东是否可通过诉讼请求分配公司盈余
2.2.公司或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公平或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
2.3.公司是否存在可分配税后利润不明确
2.4.未作出盈余分配决议的,是否应计付利息
3.公司无盈余
3.1.公司实际无盈余
3.2.将股东享有的公司收益以公司的债务形式予以确认
4.公司有盈余
4.1.公司未按股东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进行分配
4.2.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却无支付能力
4.3.公司拒绝分配利润
4.4.公司未足额分配利润
4.5.公司股东会决议将一定比例的可分配利润作为公司流动资金
5.特殊股东诉请公司分配盈余
5.1.未足额出资的股东
5.2.未实际出资的股东
5.3.合法继承人
5.4.隐名股东
5.5.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诉请盈余分配
6.公司股东能否成为适格被告
第八章股权代持
1.股权代持效力纠纷
1.1.为规避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行业准入规定的股权代持
1.2.违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股权代持
1.3.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
1.4.公务员的股权代持
1.5.为简化工商注册手续的股权代持
2.隐名股东显名化纠纷
3.隐名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纠纷
4.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不同意的
5.代持股权被处置而导致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6.显名股东的债权人主张债务,引发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纠纷
第九章员工股权激励
1.员工股权激励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范畴还是商事合同范畴
2.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效力
3.员工股权激励条件未成就的
4.员工旷工、失职、违反竞业限制等情况下的股权激励的处理
5.员工私下转让激励股权的
6.员工离职后员工股权的处理
7.离婚时员工股权的处理
8.上市公司员工激励股权争议
9.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为境外(如开曼)公司的;激励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的
10.外籍员工持股
11.员工持股会和员工持股会章程的性质
12.中概股退市后的员工限制性股票(RSU)纠纷
第十章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纠纷
1.1.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1.2.其他股东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1.3.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转让股权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损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1.4.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协议的效力
1.5.转让已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的股权
1.6.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处分股权
1.7.实际出资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
1.8.伪造他人签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1.9.无权处分人将他人股权进行转让
1.10.就同一目标股权达成两份价格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
1.11.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1.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1.13.涉矿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2.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纠纷
2.1.股权受让方延迟给付或者拒付股权转让款的抗辩
2.2.因股权转让价格与现值存在巨大差距主张解除合同
2.3.发生重大事件而主张因情势变更解除协议
2.4.转让方未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
2.5.股权转让各方约定不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作为判断公司实际股权状况的依据
2.6.股权转让中,约定转让款从受让股东的分红中抵扣、但公司未分红的,受让股东是否还有义务支付转让款
3.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后,转让双方的责任承担
第十一章新增资本认购
1.增资协议签订后,发现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不满足
2.增资款打入后,未做工商变更,投资方发现公司违反陈述与保证,要求退还增资款
3.增资协议签订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原股东私自转让股权
4.增资款打入后,未做工商变更,投资人要求解除协议及退款的
5.增资款打入后,未做工商变更,触发业绩对赌回购条件,投资人请求公司及原股东回购
6.增资款分期支付,投资人以目标公司无法获得金融办同意函为由不支付后期投资款
7.增资后要求解除增资协议及减资
8.投资人主张目标公司违反陈述与保证,涉嫌欺诈,请求撤销合同
9.“累积优先股”:固定股息,约定期限退出的
10.外资企业增资时,增资协议未经审批是否生效
11.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私募增发,认购人已缴纳购股款、但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和发放股权证书
12.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定向私募增发,公司主张出资人未实际出资而要求返还股份
13.非上市股份公司定向增发后未上市成功,对赌公司回购
14.未上市股份公司通过会销、宣传单、发送股权认购登记表等方式发行公司股票
15.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争议
16.与国企改制的职工持股会相关的股东资格与权益
第十二章公司增资
1.未形成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
2.老股东未按股东会增资决议进行增资
3.新增出资时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问题
4.是增资还是资金拆借、民间借贷
5.未按增资协议向出资人发送月报、年度审计报告等经营信息
6.政府资金出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持股
7.公司仅提供一般账户而不提供验资账户,导致增资未完成
第十三章公司减资
1.公司减资纠纷的定义
2.与公司减资决议效力有关的纠纷
3.与减资行为效力有关的纠纷
4.股东依据减资协议约定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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